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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点击: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工作,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鼓励文化产业领域创新创业,扩大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提升文化领域消费水平,发挥示范单位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包括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管理的,以文化产业为优势产业、具备持续发展潜力、文化消费旺盛、产业发展生态良好、区域特色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以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部门职责】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的命名、宏观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制定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方案,指导示范单位交流合作、宣传推广、检查验收等工作。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以下统称“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业务指导。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文化产业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命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单位相关问题和总结经验,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加强管理和支持。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1.区域发展条件良好,申报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将文化产业作为主导产业;

  2.园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生态、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园区“四至范围”清晰,发展定位和目标明确,具备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软硬件环境,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程度较高,拥有一批知名企业和企业品牌;

  4.促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和孵化小微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以产业链创新供应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有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比重应均不低于50%;

  5.园区运营2年(含)以上、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园区管理运营,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6.有较完善的企业发展情况监测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及时统计和掌握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并为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保障;

  7.园区内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8、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1.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规划要求,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显著;

  2.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区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5.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6.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7.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等;

  8.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向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由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推荐材料。

  (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推荐材料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名单。

  第六条【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包括:

  (一)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命名申请;

  (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工作方案;

  (三)园区(企业)发展规划;

  (四)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支持

  第七条【数据报送】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应定期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发展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备案事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有以下事项的,管理运营机构应提前2个月,经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示范单位管理运营机构名称、主要职能、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修订和制订新的发展规划的。

  第九条【重大调整事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有以下调整事项的,管理运营机构应提前2个月,经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

  (一)示范单位变更名称、法人的;

  (二)拟调整示范单位区域范围的;

  (三)拟对示范单位功能定位、建设发展方向或主导产业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

  第十条【定期评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适时开展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巡检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警告情形】经调查核实,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予以警告:

  (一)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安全要求,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连续2年严重亏损;

  (四)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五)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六)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

  (七)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第十二条【整改情形】经调查核实,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责令限期整改:

  (一)巡检未达到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建设标准的;

  (二)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上报,或未批准仍实施的;

  (三)侵害公众权益、入驻文化企业利益,管理运营机构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受到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第十三条【撤销命名情形】经发现核实,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予以撤销命名: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入驻文化企业利益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三)连续2次巡检和评估未达到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建设标准的;

  (四)累计受到3次警告或2次责令整改的;

  (五)示范单位管理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建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持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命名的。

  第十四条【主动申请撤销命名】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主动申请撤销命名的,经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查无误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一经撤销,5年内不得申请创建。

  第十五条【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单位给予以下扶持:

  (一)定期举办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运营人才专题培训,支持建立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对口联系机制,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单位提升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

  (二)支持和组织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参加国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会及相关项目合作、金融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

  (三)优先将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园区内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投融资优选项目库,在项目推介、投融资等方面给子重点支持和服务;

  (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宣传推广示范单位在创新建设发展和管理模式、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促进产城融合与城市消费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五)对获得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的(包括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六)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

  (七)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在土地使用、资金扶持、金融对接、人才培养等方面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给予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市级示范单位管理】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开展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单位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实施与废止】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 日。原自治区文化厅2014年6月5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宁文通发〔2014〕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户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宁文通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hhlyt.nx.gov.cn/content_t.jsp?id=5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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